原告:上海中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马勇。
被告:房滨,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中隆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房滨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中隆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中隆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宣纯捷
书记员:刘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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