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丰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兴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野、周雅静,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京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杜京。
被告:杜京,男,197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上海丰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京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杜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请求撤回起诉,该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丰丽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上海丰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钟 玲
书记员: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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