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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丰客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智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丰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现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辉,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智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茂兴。
  原告上海丰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智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丰客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4月3日签订轮胎购销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倍耐力品牌轮胎20条,每条1,500元,货款合计30,000元,收货后45天内付款,逾期付款按3%月息计算费用,被告货物签收人为贾志立。当日,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处,贾志立签字确认。之后,被告未支付货款,也无法联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签订的轮胎购销协议、送货单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合同项下货物,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
  被告上海智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轮胎购销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恪守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被告的行为显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合同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购销协议约定月利率3%,现原告自愿调整为以月利率2%计算,原告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起算点,原告于2018年4月3日交付货物,根据购销协议约定货到后45日内付款,故2018年5月18日为最迟付款日,现原告主张自2018年5月19日起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智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丰客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
  二、被告上海智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丰客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鹤飞

书记员:陆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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