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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丰客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鲁豪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丰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现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辉,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鲁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双惠路XXX号XXX幢三层一号库E。
  法定代表人:任秀连。
  原告上海丰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鲁豪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2020年4月20日,原告上海丰客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丰客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丰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毅炯

书记员:王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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