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丰岸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红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榕斌,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溪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魏春桂。
第三人:江苏金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社渚镇金庄村。
法定代表人:丁建庆。
第三人:溧阳市芸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社渚镇周城建设路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芸。
原告上海丰岸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溪蕾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金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溧阳市芸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及第三人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丰岸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上海丰岸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璇敏
书记员:张 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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