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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丰岸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溪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丰岸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红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榕斌,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溪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魏春桂。
  第三人:江苏金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社渚镇金庄村。
  法定代表人:丁建庆。
  第三人:溧阳市芸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社渚镇周城建设路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芸。
  原告上海丰岸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溪蕾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金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溧阳市芸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及第三人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丰岸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上海丰岸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璇敏

书记员:张  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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