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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丰庄翼其贸易有限公司与胡伟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丰庄翼其贸易有限公司(原名:上海丰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胡其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敬,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胡伟国,男,196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姣娇、贾敏,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反诉原告)未能预交本案反诉受理费且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反诉原告)胡伟国的反诉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奚

书记员:吴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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