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丰庄翼其贸易有限公司(原名:上海丰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胡其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敬,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胡伟国,男,196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姣娇、贾敏,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反诉原告)未能预交本案反诉受理费且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反诉原告)胡伟国的反诉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奚
书记员:吴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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