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丰日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楷宸,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协信远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丰日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协信远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丰日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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