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丰灵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冬平,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奥米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赵敬哲,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原告上海丰灵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奥米诗商贸有限公司、赵敬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丰灵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吴文锟
书记员:王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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