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惠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灯光,男,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灯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彭灯光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已先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案号为(2019)沪0120民初20230号。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起诉的,需合并审理,故本案应并入(2019)沪0120民初20230号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20236号案件并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2023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肖明弟
书记员:翟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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