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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郭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静,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劼,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周  伟

书记员:徐  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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