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郭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静,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劼,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周 伟
书记员:徐 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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