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郭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静,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炜萍,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炜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 瑛
书记员:李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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