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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丰达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嘉定区安亭镇星塔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丰达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志,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曼芳,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定区安亭镇星塔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浩,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丰达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嘉定区安亭镇星塔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丰达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71元,减半收取485.50元,由原告上海丰达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徐  芬

书记员:张  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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