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临南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涵菁,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奚德宝。
原告上海临南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奚德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临南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临南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临南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周欢林
书记员:李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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