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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临南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盛爱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临南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涵菁,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爱君,男,1969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临南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盛爱君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缴),由原告上海临南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贺美娟

书记员:杨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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