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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临南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陆春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临南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涵菁,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奎。
  被告:陆春健,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上海临南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春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19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涵菁、陆文奎及被告陆春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3,693元并支付违约金3,692元。
  被告辩称:欠物业费的时间与金额属实。不交物业费系因为房屋存在漏水现象,报修后物业公司一直未予维修。
  本案基于庭审查明事实:原告系金山区石化街道蒙山路1090弄山鑫阳光城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是该小区127号601室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5.49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72元/月。系争合同约定物业费按季交纳,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原告可以从逾期之日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二按日收取滞纳金。被告未支付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3,693元。
  以上事实,由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临时托管服务合同、通知、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物业费,现被告没有按时交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在被告欠交物业费共计3,693元的金额内予以支持。被告在答辩中提出房屋漏水等问题,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提供的服务明显有违合同约定或存在严重瑕疵,被告以此拒付物业服务费依据不足,本院对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如被告认为因房屋漏水产生损失,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主张。鉴于被告未支付物业费的原因是与原告就房屋维修问题存在争议,未交纳物业费事出有因,非属恶意拖欠,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在房屋维修问题上应进一步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对于物业维修义务范围内的状况,应积极履行职责,做好维修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春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临南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3,693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临南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临南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陆春健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景锋

书记员:徐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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