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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临港奉贤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奥晟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潘琍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临港奉贤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孙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衡,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晟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林(已死亡)。
  被告:潘琍,女,196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唐怡文,女,195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黎琴,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珉,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黎琴,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临港奉贤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奥晟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晟公司)、潘琍、唐怡文、王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临港奉贤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李京衡、被告唐怡文、王珉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黎琴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上海奥晟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潘琍经本院以传票方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临港奉贤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2月18日签订的《关于上海临港%26amp;尤文图斯国际足球青训基地项目合作协议》以及《关于上海临港%26amp;尤文图斯国际足球青训基地项目备忘录》。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奥晟公司经介绍协商合作尤文图斯国际足球青训基地项目,双方于2016年2月18日签订了合同协议及备忘录,约定共同建设上海临港%26amp;尤文图斯国际足球青训基地,奥晟公司应在协议签署30日内,向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300万,再另行签订正式合作协议。然之后奥晟公司一直未支付保证金,后奥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国林于2017年8月29日意外亡故,合作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遂诉至法院。
  被告奥晟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潘琍未到庭应诉,但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书面意见,表示其系奥晟公司的股东,现同意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
  被告唐怡文、王珉共同辩称,作为王国林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王国林名下的所有遗产,对原告与奥晟公司、王国林、潘琍签订的协议并不清楚,也未参与,由法院依法判决。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唐怡文、王珉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对被告唐怡文、王珉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亦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2月1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奥晟公司(乙方)、王国林和被告潘琍(丙方)签订《关于上海临港%26amp;尤文图斯国际足球青训基地项目合作协议》一份,约定三方按照本协议在临港奉贤园区共同建设上海临港%26amp;尤文图斯国际足球青训基地,三方就各项权利义务均作了详细的约定。协议2.6条约定:本协议签署日起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协议7.2约定:三方同意,本协议因如下任一情形终止:……(3)乙方未能足额支付本协议项下履约保证金累计超过30日的,或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补足上述保证金差额累计超过30日的;……协议7.3约定:任何一方按照本协议规定单方终止本协议的,均应按照本协议第8条规定事先书面通知相关方,且在该等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本协议终止。……协议第8条约定了双方的送达地址,并约定由专人递送的,送达时间为到达指定地址时,但应有交付证明,由快递递送的,为签收日后第2个工作日。同日,原告与奥晟公司签订备忘录一份,约定将协议中的免租期从10年调整至15年。后因被告奥晟公司一直未按约支付履约保证金,原告于2018年分别向协议约定的被告奥晟公司的地址、王国林地址、被告潘琍的地址邮寄《关于提前终止项目合作协议的函》,但均遭退回。
  另查明,2017年8月30日,王国林因死亡而注销了身份信息。其父亲王桂喜于1991年9月12日死亡,其母亲孟阿金于2016年6月27日死亡。其妻子为被告唐怡文,两人生育一子即被告王珉。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奥晟公司、王国林和被告潘琍签订《关于上海临港%26amp;尤文图斯国际足球青训基地项目合作协议》、及原告与被告奥晟公司签订的《关于上海临港%26amp;尤文图斯国际足球青训基地项目备忘录》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均应恪守。现被告奥晟公司一直未按约支付履约保证金,显属违约,原告以此要求解除协议及备忘录,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合同解除后的后果,原告表示在本案中不作处理,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上海临港奉贤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奥晟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王国林(已死亡)、被告潘琍于2016年2月18日签订的《关于上海临港%26amp;尤文图斯国际足球青训基地项目合作协议》、及原告上海临港奉贤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奥晟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签订的《关于上海临港%26amp;尤文图斯国际足球青训基地项目备忘录》。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上海奥晟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潘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顾煜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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