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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临港奉贤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奥晟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潘琍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临港奉贤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孙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衡,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晟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林(已死亡)。
  被告:潘琍,女,196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唐怡文,女,195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王珉,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上海临港奉贤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奥晟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潘琍、唐怡文、王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顾煜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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