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临港碳之谷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贾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跃峰,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临港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颖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琴,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临港碳之谷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临港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临港碳之谷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上海临港碳之谷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临港碳之谷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临港碳之谷环保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曹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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