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临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奚钢。
被告魏玉超,男,1968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代理人许竞伟,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赵占梅,女,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临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玉超、赵占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临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玉超、赵占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慧华
书记员:邢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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