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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临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魏玉超、赵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临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奚钢。
  被告魏玉超,男,1968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代理人许竞伟,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赵占梅,女,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临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玉超、赵占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临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玉超、赵占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慧华

书记员:邢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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