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临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英,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上海临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临贺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临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程伟忠
书记员:潘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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