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丹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赵蓉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沃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XXX弄XXX号(集中登记地)。
申请人上海丹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沃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以确保其权利得以实现为由,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5470元。申请人上海丹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人民币645470元,保证承担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丹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沃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5470元。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747元,由申请人上海丹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上海丹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顾晓飞
书记员:韦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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