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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为赞实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豪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为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韬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清源,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豪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杨松。
  原告上海为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豪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协议全部内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为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蒋  慧

书记员:朱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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