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为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韬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梦霞,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俞先富,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为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13.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13.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 茵
书记员: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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