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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丽仁行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春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瑞尔花园26#楼107(CND)。
  法定代表人:方正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杰,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丽仁行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顾宏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敏,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春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丽仁行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沪0110民初1130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丽仁行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盐城春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丽仁行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盐城春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丽仁行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励

书记员:姜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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