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丽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峰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国,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美年大健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汪祥,负责人。
原告上海丽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美年大健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丽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丽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振经
书记员:程俊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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