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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丽江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稳固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纯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良春,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良贵,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丽江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闵行。
  法定代表人:俞漪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顺民,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欧,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金星村民委员会,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姜毅,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顺民,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欧,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稳固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丽江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金星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沈旺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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