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丽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段松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蔚、陈楚铭,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兴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龙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瀚,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丽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长兴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丽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丽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 健
书记员:潘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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