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丽质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勇,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韩屋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JEONG**。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丽质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韩屋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丽质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沙黎淳
书记员:施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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