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久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屠乃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明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懿炎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玉红。
第三人:尚涌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河曲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蔡忠伟。
原告上海久意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懿炎广告(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尚涌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及第三人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玉英
书记员:谭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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