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久是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陆亚忠,总经理。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虾兵蟹将烧烤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三沙洪路XXX号XXX室。
经营者:张忆贫,男,197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XXX号XXX室。
被告:朱洪权,男,1972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杰,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祥辉,男,198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久是久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崇明区虾兵蟹将烧烤店、朱洪权、贾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久是久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计443元,由原告上海久是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 洋
书记员:张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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