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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久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双顺银器餐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久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玉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琼雪,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双顺银器餐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原告上海久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双顺银器餐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久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周冬英

书记员:姚敏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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