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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久森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天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久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唐丽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莉静,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雯婕,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天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申请人上海久森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天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7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19年3月27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天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7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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