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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久正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纪,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望林,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玥炜,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久正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徐秋诗。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纪与被申请人上海久正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2127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久正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申请人李纪以其已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久正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000元的冻结及对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晓艺

书记员:王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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