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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久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飞螺钢结构有限公司、丽中环境工程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久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汝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全,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飞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潘美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型刚。
  被告:丽中环境工程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黄宏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彬,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莉,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久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飞螺钢结构有限公司、丽中环境工程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陆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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