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久牧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解德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辉,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北雁皮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丽娟。
原告上海久牧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北雁皮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以双方已经和解,并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久牧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夏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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