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久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凤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上海沃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岳,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久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久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久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谢连明
书记员:苏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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