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久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金瑞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小东,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崇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总商会,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杨茜。
被告:上海市永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任骏峰。
原告上海久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总商会、上海市永基物业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久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久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久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72元,减半收取计7,686元,由原告上海久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剑飞
书记员:张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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