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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义康建材经营部与陆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义康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胡桂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永辉,男,197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上海义康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陆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肖明弟

书记员:翟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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