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义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华客缘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义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童国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宏林,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悦,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客缘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余道勇。
  原告上海义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客缘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宏林、杨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华客缘祥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义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3,640,715.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本金3,640,715.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介绍,于2017年中旬达成口头合作协议,原告向被告购买水依生植物饮料。原告先后于2017年7月31日、8月1日、8月7日、8月14日、9月5日、9月15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分别向被告转账474,884元、725,000元、115,000元、490,000元、720,000元、530,000元、1,337,440元(共计7笔),上述货款总计4,392,324元。被告分别于2017年10月至12月向原告开具发票40张,发票金额总计4,392,324元,箱数共计126,842箱,单价为34.6元/箱。被告收到原告货款后,于2017年7月7日至2018年9月29日期间陆续向原告发货16次,总计21,619箱。至此,被告尚欠105,223箱未予发货。现因被告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被刑事羁押,经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考虑到被告已无法履行双方的合同,原告要求返还剩余货款。且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银行客户专用回单7张,证明原告分别于2017年7月31日向被告付款474,884元、2017年8月1日付款725,000元、2017年8月7日付款115,000元和490,000元、2017年8月14日付款720,000元、2017年9月5日付款530,000元、2017年9月15日付款1,337,440元,总计支付货款4,392,324元;
  2、增值税专用发票40张,证明被告收到原告货款后,向原告开具了发票,发票总金额为4,392,324元,双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
  3、送货明细表及发货单4张,证明被告收到原告货款后于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共向原告发货16次,总计21,619箱,尚欠105,223箱未发货,货款金额为3,640,715.8元。
  被告金华客缘祥商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金华客缘祥商贸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上海义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货款,被告却未履行相应的交货义务,显属违约。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货款3,640,715.8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华客缘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义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货款3,640,715.8元;
  二、被告金华客缘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义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本金3,640,715.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471元,由被告金华客缘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丽玲

书记员:姜玉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