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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之春鸽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立厚,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邱集镇新闸村五组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之春鸽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立民,理事长。
  原告张立厚与被告上海之春鸽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7879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之春鸽业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5,000元。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张立厚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立厚请求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之春鸽业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28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晖

书记员:曹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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