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乐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云开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忠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智雯,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乐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云开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乐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云开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42,483元(被申请人开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江镇支行XXXXXXXXXXXXXXXXX),并以保证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云开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上海农商银行江镇支行的XXXXXXXXXXXXXXXXX账户存款计242,48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英
书记员:俞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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