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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乐惠米业有限公司与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乐惠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云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杰,上海市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飞,上海市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韩颖。
  被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刘国正。
  原告上海乐惠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惠公司)与被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供销大集上海分公司)、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供销大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
  乐惠公司诉称,乐惠公司与海南供销大集上海分公司签订了《自营商品采购合同》,约定由海南供销大集上海分公司向乐惠公司采购粮油。具体采购时间及数量由海南供销大集上海分公司另行向乐惠公司下订单。合同签订后,海南供销大集上海分公司向乐惠公司出具订单向乐惠公司采购众惠米、虎林东北大米、乐惠苏北大米、稻花香米、金农米等商品。乐惠公司收到海南供销大集上海分公司订单后向海南供销大集上海分公司交付了相关货物并开具了发票。2018年1月起,海南供销大集上海分公司未能在收到发票后依照合同向乐惠公司支付货款,货款总价2,234,524.66元。扣除乐惠公司应向海南供销大集上海分公司支付的各项费用仍结欠乐惠公司1,829,290.16元。海南供销大集上海分公司虽然盖章确认了应付货款确认函,确认了结欠货款数额,但经乐惠公司多番催讨海南供销大集上海分公司未能支付欠款。乐惠公司认为,乐惠公司与海南供销大集上海分公司双方签订的《自营商品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照履行。乐惠公司已经依照海南供销大集上海分公司要求向其发送了货物,海南供销大集上海分公司也应当向乐惠公司支付货款。但直至今日,经乐惠公司多次催讨海南供销大集上海分公司仍有结欠货款1,829,290.16元未支付,海南供销大集上海分公司盖章确认了该数额。另,由于海南供销大集上海分公司系海南供销大集公司的分支机构,故海南供销大集公司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乐惠公司遂诉请要求海南供销大集公司、海南供销大集上海分公司支付乐惠公司拖欠的货款1,829,290.1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争《自营商品采购合同》约定双方通过协商争议不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海南供销大集上海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海南供销大集上海分公司登记注册地址虽位于本市徐汇区,但合同关于结算方式及进货折扣一节记载的海南供销大集上海分公司开票信息中明确记载公司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号,该内容应视为对海南供销大集上海分公司所在地址的披露。据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樊  蕾

书记员:张宝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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