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SONHYODONG,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潇,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某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
法定代表人:罗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圆圆,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华,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某厨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无法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海平
书记员:陆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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