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乐班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榕,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欧乐橱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许哲强。
原告上海乐班木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欧乐橱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乐班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班木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乐班木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国新
书记员:刘旭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