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圆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童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339号内。
法定代表人杨剑锋。
原告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童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2019年10月25日,原告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74.90元,减半收取计2,673.95元,由原告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伟忠
书记员:潘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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