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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乐途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云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乐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正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玉,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云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广均,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依琳,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乐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乐途公司”)与被告单海、上海云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云峰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人保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乐途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单海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乐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玉、被告云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广均、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依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249,500元、评估费4,990元、施救费1,900元,共计256,390元,先由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云峰公司赔偿。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2日1时30分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芦公路、新元南路路口,原告驾驶员高谭兴驾驶属原告所有的沪DB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被告驾驶员单海驾驶的属被告云峰公司所有的沪EAXXXX重型车辆运输车(后挂沪BGXXX挂重型中置轴车辆运输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单海负事故全部责任,高谭兴不负事故责任。沪EAXXXX重型车辆运输车在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有不计免赔)。后原告就事故损失多次找被告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云峰公司辩称,本起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责任认定无异议。认可单海是职务行为,同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辩称,本起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责任认定无异议。沪EAXXXX重型车辆运输车在其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有不计免赔)。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持有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评估意见书有异议,并申请重新评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各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针对争议,为证实自己主张的事实,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1、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告知单、施救费发票,可确认原告支付施救费1,900元。2、上海顶信价格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沪DBXXXX市场修复价格为249,500元。审理中,根据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沪DBXXXX车辆的修理费重新进行了评估,评估意见为,沪DBXXXX车辆维修费用评估价值为108,700元。3、评估费发票,可确认原告支付评估费4,990元。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明确侵权责任的成立以及范围的基础上,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起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之间,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被告云峰公司驾驶员单海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本院确认先由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方承担全部份额的赔偿责任,该损失先由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余款由被告云峰公司基于职务关系予以赔偿。
  关于本案原告的合理损失:1、车辆修理费,根据证据规则,本院采信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意见,确认车辆修理费为108,700元。2、车辆施救费,原告主张1,900元,有施救费发票、作业告知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3、评估费,原告主张4,990元,有上海顶信价格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评估意见书、评估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根据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及赔偿范围,本院确认,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应当承担的交强险赔偿款为2,000元(财产损失赔偿款2,0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结合侵权人的责任范围,本院确认,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应当承担的商业三者险赔偿款为113,590元。上述损失未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故被告云峰公司在本案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乐途物流有限公司115,59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乐途物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云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5元,减半收取计2,572.50元(原告上海乐途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上海乐途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66.50元,被告上海云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1,283元;(重新)评估费4,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凌  云

书记员:董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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