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乐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施向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野,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静,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青浦跃忠喷塑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投资人:徐跃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峰,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乐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青浦跃忠喷塑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378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上海青浦跃忠喷塑厂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上海乐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乐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上海青浦跃忠喷塑厂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平
书记员:顾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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