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乐雄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魏建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兰婕。
被告:上海大手掌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汤寿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益鸣,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乐雄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手掌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有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兰婕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乐雄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向被告供应五金材料,其中从2017年11月2起所供货物价款合计9万多元,双方商定按9万元结算。2018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结欠装修工程的材料款5万元,并承诺于2019年1月1日付款。因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上海大手掌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请法院依法裁判。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于2018年2月8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装修工程的材料款5万元,并承诺于2019年1月1日付款。
2、销货清单,证明原告从2017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期间向被告供应装修材料。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鉴于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欠条明确写明结欠原告装修工程材料款5万元,原告另提交销货清单予以佐证,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大手掌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乐雄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有敏
书记员: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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