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乔家栅饮食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曹群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军,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桤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杜佳轩。
申请人上海乔家栅饮食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桤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乔家栅饮食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桤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桤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谢 铭
书记员:张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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