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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乔某某饮食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桤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乔某某饮食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曹群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军,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桤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杜佳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乔某某饮食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桤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蔡  珺

书记员:谢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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