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乔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甘雪,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仁合商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苏波。
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苏波。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韬,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鹤年,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乔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仁合商业管理分公司、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董孟范
书记员:李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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